提取__支付物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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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个人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个人及配偶名下不存在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或未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2、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现房合同》; 3、已取得物业费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普通发票》; 4、提取额度参照我市自住普通住房物业费测算(2015年最高提取额度2000元); 5、任意两次提取申请时间需超过12个月; 6、申请人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办理的,受托人可凭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代办 |
1、加盖单位公章的《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同时提取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需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现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物业费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办理的,受托人可凭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代办 |
中心受理材料---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由银行支付相关款项 ∟审核未通过的---当场退回或电话通知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莱芜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实施细则》 |